2月25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案件。女子在5年前委托基因公司提取干细胞并储存。5年后提取干细胞,却发现自己当初存储的干细胞不翼而飞。遂将基因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海沧法院判决基因公司退还小陈储存费,并支付违约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40000余元。

五年前,小陈(化名)生下宝宝后委托基因公司采集胎盘亚全能干细胞并储存在其细胞库内。五年后,小陈因自身需要,要求提前提取干细胞,却发现基因公司提交的干细胞与自己的DNA不匹配,自己当初储存的干细胞不翼而飞。

双方协商不成,小陈一怒之下将基因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退还已缴交储存费9000余元,并支付违约金、精神损害赔偿费共计50万元。

小陈称,自己存储的不是一般的干细胞,而是弥足珍贵的胎盘亚全能干细胞。如基因公司宣称,胎盘干细胞是一种防范于未然、不能被任何细胞取代的、无法用金钱衡量价值的特定物、唯一物。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基因公司作为有偿保管人,导致保管物灭失,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小陈诉求基因公司退回全部储存费,予以支持。基因公司应向小陈支付相当于储存费用2倍金额的违约金,故酌定小陈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为10000元。海沧法院判决基因公司退还小陈储存费,并支付违约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40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