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4年,美国弗吉尼亚州通过一则法案—允许对智力障碍人士强制实施绝育手术,以确保优生优育。同年10月,该州癫痫和智障人收容所的主人普莱蒂就迫不及待地入禀当地法院,要求依据该法案,对该所一名叫嘉利·巴克的女子实施绝育手术。

普莱蒂声称,巴克当时18岁,智力水平却只相当于9岁的小孩;她的母亲也是精神病患者,生下了包括她在内的三个小孩,成了社会的负累。因此,他要求州政府批准对巴克实施强制绝育。

巴克的监护人认为此举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原则,将普莱蒂告到州高等法院,结果败诉。接着,巴克的律师向最高法院提请上诉。其间,普莱蒂病逝,他的继任者约翰·贝尔接替他作为原告方。

贝尔表示,巴克除了智力有问题,道德上也有缺陷:她未婚生育了一个女儿,说明如果允许她保持生育能力,可能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负累。

结果,联邦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以8∶1的压倒性优势,决定维持州高等法院的判决:“与其坐等日后处决那些犯了罪的堕落后代,或者眼睁睁地看着他们因为愚蠢而饿死,社会应当预防明显不合格者繁衍后代。维持强制免疫制度的主要措施,是包括切断输卵管在内的。”

随后,巴克被迫接受了输卵管切除手术,跟她一起被迫接受手术的还有她的妹妹。然而,贝尔很快就被打了脸。巴克之前生下的女儿一切正常,在中学里成绩名列前茅。很显然,贝尔的“剔除低劣基因”的前提根本就是臆测的。

此案之后,美国许多州纷纷跟进,对本州认定的“低劣基因”人群进行强制绝育。甚至德国纳粹也援引本案判决,为其臭名昭著的种族灭绝政策寻找依据。

美国33个州先后给智障者、犯罪者等“非优生群体”实施强制性绝育手术。在1977年优生绝育政策被大面积撤销前,“受害者”已高达6万人,其中有许多人是在家长同意,而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秘密绝育。

这种荒唐局面一直延续到“斯金纳诉俄克拉荷马州案”才被终结。

杰克·斯金纳曾经两次因为盗窃、一次因为抢劫而坐牢。而按照该州1935年通过的法律规定,他这种惯犯必须接受强制性的绝育手术,理由也是防止这种“低劣基因”继续繁衍后代。

斯金纳当然不愿意白挨一刀,便向州法院提起了诉讼,但被驳回。他又于1942年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并被受理。联邦最高法院又是以8∶1的压倒性优势通过了裁决,但这次多数人站在了斯金纳一边。

大法官们认为,俄克拉荷马州法院并没有证据能证明盗窃、抢劫这类犯罪是可以通过基因遗传给后代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强制绝育措施可以降低这两类犯罪的发生率。

同时,该州的法律强制绝育法案中,规定了对强奸、抢劫、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的累犯应该实施绝育手术,但对于白领犯罪(泛指诈骗、逃税、伪造票据等非暴力犯罪)却没有这种规定,实际上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原则。于是,斯金纳保住了他的生育能力,而历史也在此猛然拐了个弯。

斯金纳案判决之后,美国各州又掉过头来检视自己有关强制绝育的法律,并最终将其废弃。

很显然,联邦最高法院的第二个判决是一个显著的进步,然而依然是羞答答的,回避了最核心的问题:国家有没有权力强制给公民做绝育手术?